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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区检察院办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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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现今年该类案件的“零”突破。该案的成功办理,一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严肃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6月18日,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罗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左一:第二检察部吕黛婷

▲右一:第四检察部牛加娥

案情回顾

年4月至年3月,罗某明知龚某(另案处理)生产、销售的保健品中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龚某处购买保健酒,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食用,销售范围遍及全国各地。

据查明,罗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金额为.18元。经鉴定,上述保健酒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西地那非

涉及刑事

罗某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及民事

罗某违法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的不符合国家规定添加物质的保健酒,严重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已销售问题食品还有继续使用的可能,社会公共利益仍继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根据年3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33号),西地那非属于非法添加的物质。

本院依法公告且满三十日后,无相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向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判决结果

本案于6月10日开庭审理后,6月18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罗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罗某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18元;

三、责令被告人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各被害人赔礼道歉。

延伸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西地那非属化学药品,属于处方药,有较强的副作用和严格禁忌,其用法用量有明确规定,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才能服用。

(来源:第二检察部;第四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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